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原告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玲珍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原告與被告 阮威勝 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97,108元,嗣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60,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9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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