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佳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佳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佳昌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佳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第182號、第208號,本院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42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104年度易字第217號、第16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17、編號18至21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23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至16、18至23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呂佳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57號│第7157號│第7157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15號、103年執緝字第787號││備註│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38號、6918號│第6838號、6918號│第6838號、6918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87號、103年執緝字第788號││備註│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6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38號、6918號│第6838號、6918號│第6838號、6918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82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87號、103年執緝字第788號││備註│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6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97號│第7697號│第7697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保字第114號、103年執保緝字第2號││備註│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6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3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97號│第7697號│第7697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保字第114號、103年執保緝字第2號││備註│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6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主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16日│101年04月20日│101年10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97號│第743號│第4144至4147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朴簡字第242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3年06月04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102年度朴簡字第242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判決││││││├────┼──────────┼──────────┼──────────┤││判決│102年06月28日│103年07月07日│104年02月0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備註│保字第114號、103年│字第2824號、103年│字第773號│││度執保緝字第2號│度執緝字第789號│②編號18至21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定應執行│刑1年4月│││刑6年8月│刑6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08日│101年10月08日│101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44至4147號│第4144至4147號│第4144至414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103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判決││││││├────┼──────────┼──────────┼──────────┤││判決│102年02月02日│102年02月02日│102年02月0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73號││備註│②編號18至21定應執行刑1年4月│││││││└────────┴────────────────────────────────┘┌────────┬──────────┬──────────┬──────────┐│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主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5號│第91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7號│104年度易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7號│104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01日│104年06月1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2219號│第2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