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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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翁竹慶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美泰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美泰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美泰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美泰宮(下稱美泰宮)董事長,美泰宮於民國81年1月15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美泰宮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及109年10月12日美泰宮第九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簽到簿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提出109年10月12日第九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9條、第21條,係就增設副董事長及職權範圍、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經依非訟事件法
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已函覆表示無意見,有該局110年1月30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1030021900號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9條、第21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美泰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項目│原條文│修正條文│├───┼─────────────────┼─────────────────┤│第8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無│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董事過半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者為當選,董│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增││││設副董事長一職,協助董事長綜理會務││││。│├───┼─────────────────┼─────────────────┤│第9條│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監察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只限連任壹次。│,董事長只限連任壹次。│├───┼─────────────────┼─────────────────┤│第21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