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571號
原   告  葉純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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