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翁淑芬 被告 陳永環
鄭元衡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948、40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