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繼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補字第113號聲明人 鄭威德 NATHA.
鄭海德 HEATH. 方心佛 SANFO. 方心法 SHEEN. 周鎮邦 周鎮廷高琁高琦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鄭習賢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