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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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朱振烈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一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8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8萬元;備位訴之聲明一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萬元,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即核定為4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詩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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