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翰被告王景弘選任辯護人郭庭光律師(法律扶助)
張建鳴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5號、第2258號、第19427號、第2022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5號、第557號、第558號、第559號),就量刑或兼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所示王景弘、吳宗翰之宣告刑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景弘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宗翰所犯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王景弘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宗翰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於111年3月10日繫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釐定上訴範圍。檢察官言明僅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2頁),上訴人即被告吳宗翰(下稱被告吳宗翰)則僅對於原判決關於刑度與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33頁),原判決關於被告 徐世峯 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徐世峯均未提起上訴,故本件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景弘之刑度及關於被告吳宗翰之刑度與沒收部分,先予說明。
貳、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事實部分:㈠被告吳宗翰、徐世峯分別於108年11月中旬某日及108年12月1
3日前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 施緯 (暱稱「 陳政君 」、「 陳浩南 」、「小K」;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偵辦)、蔣尚圃(暱稱「小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龜頭」、「海濱」之成年人(下稱「小龜頭」、「海濱」)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依施緯之指示,負責向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之王景弘收取款項、俗稱「收水」之工作。
㈡被告吳宗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被告王景弘(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判決確定在案,詳後述),分別以如附表七編號1及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施緯、蔣尚圃、「小龜頭」、「海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16「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分別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16「詐欺對象」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16「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匯出帳戶、匯入帳戶、匯款日期、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欄所示)後,即由被告王景弘依施緯之指示,先使用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讀卡機為測試提款卡餘額之工具後,為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提款行為(各次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及「提領金額」欄所示),再於各日提領款項完畢後,將款項交付予吳宗翰轉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收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被告王景弘則於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被告吳宗翰後,獲得提領款項總額計算1%之報酬、被告吳宗翰則每日可獲得1,500元之報酬(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報酬」欄所載)。
㈢徐世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分別
以如附表六編號4、附表五編號1及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施緯、蔣尚圃、「小龜頭」、「海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11「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分別詐騙附表二編號1至11「詐欺對象」欄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11「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匯出帳戶、匯入帳戶、匯款日期、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欄所示)後,即由被告王景弘依施緯之指示,先使用如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讀卡機為測試提款卡餘額之工具後,再為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提款行為(各次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及「提領金額」欄所示),繼而於各日提領款項完畢後,將款項交付予徐世峯及被告吳宗翰轉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收受,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被告王景弘則於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徐世峯及被告吳宗翰後,獲得提領款項總額計算1%之報酬、被告吳宗翰則可獲得日薪1,500元或2,000元計算之報酬,徐世峯則係獲得以日薪2,000元計算之報酬(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犯罪所得」欄所載)。
二、罪名部分:㈠核被告吳宗翰如事實㈠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核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如附表一編號1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就附表一編號1至16部分,及被告王景弘
、吳宗翰及徐世峯就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分別與施緯、蔣尚圃、「小龜頭」及「海濱」等及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附表一編號1至11、15、16及附表二編號1、7、10所示之犯行
,係各被害人先後匯入款項後,再經被告王景弘分次將其等匯入款項提領,各被害人雖有數個匯款舉動,然係基於同一受詐騙緣由,在密接時間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被告王景弘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6及附表二編號1、4、6至10所示之犯行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分數次提領詐欺款項,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別提領款項之行為難以分割,自亦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㈣被告吳宗翰如事實㈠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王景弘如附表一編號1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被告吳
宗翰如附表一編號2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亦有方法目的之關係,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王景弘及吳宗翰(共27罪)上開各次所犯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因被害人不同,且各罪於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各編號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之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是堪認被告3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法益迥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以分論併罰。
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判決認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告2人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此部分各量處被告王景弘有期徒刑2年11月、被告吳宗翰有期徒刑2年9月,相較被告2人其他犯行所諭知之刑期,至少逾1年以上,甚至超過原判決所諭知被告吳宗翰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6月而有違反外部界限之違法情事,原判決就此復未特別說明理由,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被告吳宗翰部分,其上訴有理由,被告王景弘部分,檢察官上訴認為量刑過輕則無理由,然就此部分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4被告2人之刑及其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擔任詐欺集團之一員詐騙告訴人 葉淑慈 之財物,造成其受損之金額非輕,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於法院審理中均自白,被告2人有與告訴人葉淑慈調解之意願,然告訴人葉淑慈並無意願調解而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87頁、第194頁),復衡諸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其等分別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06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處刑期過輕;被告吳宗翰提起上訴,主張其犯行輕微,獲利甚微,且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實有法重情輕,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原審量刑過重,扣案手機及犯罪所得不用再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經查,近年詐騙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其行徑廣為社會大眾所髮指,且被告正值青壯年,四肢健全,竟捨正途不就,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而參與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賺錢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甚高,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吳宗翰所犯上開罪行,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故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三、原審就上開撤銷部分外,已分別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獲取經濟收入,僅因貪圖高薪而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收水工作,被告王景弘則亦貪圖獲提領款項之報酬,竟於前案為警查獲後,仍續為本案擔任提領款項並交付予被告吳宗翰及徐世峯之車手工作,價值觀念偏差,損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且因此製造金流斷點,所為均應值嚴予非難,復分別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6、附表二編號1至11各次詐騙行為騙得被害人之金額、被告王景弘、吳宗翰提領及收取之款項暨其等分別取得之報酬,另參酌其等分別有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被告吳宗翰復分別賠償「已賠償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然被告王景弘因現仍在監執行,均尚未履行賠償,及被告吳宗翰亦有部分賠償金額尚未履行等情,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被告2人與告訴人 顏翎 喬、 劉鳳珠林俐妏邱銀霞朱秀麗黃文琪 之調解筆錄,念及被告2人於偵查、原審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洗錢犯行於原審審理中自白,被告吳宗翰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坦承在案,而皆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又其等各別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王景弘及吳宗翰如附表四編號1至3、5至27「原審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量處之刑,並無犄重或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之情,原審所量處之刑尚屬妥適,又被告2人於本院雖與告訴人 鐘奕承江秉益李孟穎 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57-258頁),然被告2人並未實際賠償該三位告訴人,量刑基礎並未改變。
四、原審復說明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吳宗翰所有供本案各次犯行聯繫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被告吳宗翰如附表一編號1、2、3、15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各獲有1,500元報酬,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亦屬適法並無違誤之處。至被告吳宗翰主張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金錢為其擔任游泳教練所賺取,希望不要沒收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然該扣案之6萬1000元,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原審並未宣告沒收,被告吳宗翰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吳宗翰就此部分所提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院衡酌被告2人之犯行,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2人所犯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及第6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尚君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被告王景弘、吳宗翰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犯
部分編號詐欺對象詐騙手法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報酬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張綺芳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4日19時22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張綺芳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需請張綺芳依郵政人員指示前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國忠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4日21時46分29秒29,985元108年11月14日22時07分07秒6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1,659元(遭詐騙金額合計166,159元,但僅提領165,900元)②吳宗翰:1,500元張綺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4日21時49分25秒29,985元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4日22時05分04秒29,985元108年11月14日22時09分33秒29,000元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5日00時11分08秒29,985元108年11月15日00時18分05秒29,000元張綺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5日00時18時11秒29,985元108年11月15日00時21分52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108年11月15日00時22分46秒11,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張綺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5日00時29分28秒16,234元108年11月15日00時34分40秒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邱玉芬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5日1時許冒充郵政人員,致電邱玉芬之不知情之友人張綺芳,透過張綺芳向邱玉芬轉告之方式,向邱玉芬佯稱:因張綺芳之帳戶無法使用,邱玉芬需先幫忙匯錢,之後會再將錢匯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邱玉芬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5日01時9分15秒47,123元108年11月15日01時14分11秒47,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970元(遭詐騙金額合計97,108元,但僅提領97,000元)②吳宗翰:1,500元 曾家倫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108年11月15日01時27分35秒49,985元108年11月15日01時32分50秒50,000元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沈威霖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9日17時58分,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接續向沈威霖佯稱:因業務疏失,須配合銀行操作自對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沈威霖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康立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9日18時59分57秒29,987元108年11月19日19時04分35秒30,000元①王景弘:448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沈威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19日19時04分00秒14,912元108年11月19日19時17分07秒15,000元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葉淑慈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17時24、31分許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葉淑慈佯稱:其先前報案之詐欺案件已破案,遭詐騙之款項已可核退,虛配合銀行人員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葉淑慈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守中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19時08分18秒29,985元108年12月04日19時18分0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①王景弘:2,709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108年12月04日19時18分3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葉淑慈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19時11分51秒21,021元108年12月04日19時19分19秒11,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葉淑慈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19時19分14秒15,985元108年12月04日19時20分08秒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無摺存款108年12月04日19時32分35秒29,985元108年12月04日19時42秒36秒30,000元不詳地點葉淑慈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19時37分33秒24,024元108年12月04日19時44分26秒10,000元108年12月04日19時45分22秒4,000元108年12月04日19時47分21秒9,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南京分行108年12月05日19時25分3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不詳地點108年12月05日19時26分42秒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葉淑慈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黃守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17時56分49,986元108年12月04日18時1分31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108年12月04日18時2分13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02分55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00分49,986元108年12月04日18時05分47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金通門市108年12月04日18時06分2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9分29,98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10分3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11分10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起訴書附表記載為20,005元,惟提領照片下註記為9,00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14分19,985元108年12月04日18時21分57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劉鳳珠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21時30分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鳳珠向其佯稱:其女兒為卡拉OK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劉鳳珠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秀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4日22時21分10秒29,999元(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108年12月04日22時36分05秒30,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南京分行①王景弘:600元(遭詐騙金額合計89,983元,但僅提領60,0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108年12月04日22時51分27秒29,985元108年12月04日22時59分45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劉鳳珠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23時09分22秒29,999元(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108年12月04日23時04分25秒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鍾奕承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19時58分假冒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鍾奕承,接續向其佯稱:因先前購物網站系統更新,造成其將每月固定轉帳,其須依銀行人員指示辦理解除約定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鍾奕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邵羽婕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21時02分58秒29,989元108年12月04日21時13分7秒30,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寶門市①王景弘:889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108年12月04日21時19分18秒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鍾奕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21時36分33秒29,985元108年12月04日21時47分29秒30,000元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伊通門市無摺存款108年12月04日21時52分15秒29,000元108年12月04日22時01分31秒29,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國京門市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林俐妏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4日21時12分、21時26分許,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致電林俐妏,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林俐妏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銘恩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4日21時50分45秒49,924元108年12月04日22時05分09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新光銀行①王景弘:1,160元(遭詐騙金額合計116,083元,但僅提領116,0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108年12月04日22時05分56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22時07分0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建欣門市108年12月04日21時53分13秒49,925元108年12月04日22時07分55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4日22時9分4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永豐銀行108年12月04日22時0分31秒16,234元108年12月04日22時10分30秒1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詹雨蒨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05日20時38分冒充卡拉OK客服人員,致電詹雨蒨,向其佯稱:其為超級客戶,每月會固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始得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詹雨蒨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琬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21時42分12秒49,999元108年12月05日22時11分43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①王景弘:952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108年12月05日22時12分7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05日22時12時31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詹雨蒨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21時47分31秒40,123元108年12月05日22時12分55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詹雨蒨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21時58分59秒5,123元108年12月05日22時13分18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邱銀霞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28分先後冒充網路賣家及郵政人員,致電邱銀霞,接續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邱銀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賴秀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19時55分39秒40,020元①108年12月05日20時07分02秒②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08秒③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32秒④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57秒⑤108年12月05日20時57分02秒⑥108年12月05日21時00分37秒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②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③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④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15元)⑤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⑥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共計提領10萬元,李孟穎遭詐騙之59,987元經全數提領,邱銀霞則僅提領40,013元)臺北市○○區○○○路0號花旗銀行復興分行①王景弘:400元(遭詐騙金額合計62,035元,但僅提領40,013元)②吳宗翰:無報酬。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邱銀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20時38分13秒22,015元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李孟穎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先後冒充花店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孟穎,接續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李孟穎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19時47分48秒29,987元①王景弘:599元(遭詐騙金額合計59,987元,全數提領)②吳宗翰:無報酬。無摺存款108年12月05日20時31分45秒30,000元不詳地點1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江秉益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40分許起,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江秉益,接續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需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江秉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心瀅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19時57分13秒8,654元①108年12月05日20時56分24秒②108年12月05日20時59分52秒③108年12月05日20時15分31秒④108年12月05日19時39分16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分)⑤108年12月05日19時39分46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分)⑥108年12月05日19時48分13秒⑦108年12月05日19時48分45秒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②7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③6,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④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⑤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⑥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⑦9,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共計提領86,600元,已將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全數提領完畢)①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②、③不詳地底ㄢ④、⑤臺北市○○區○○○路0號花旗銀行復興分行⑥、⑦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中崙分行①王景弘:121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108年12月05日20時01分18秒3,456元1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劉垣君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1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劉垣君,接續向其佯稱:因業務疏失,需依郵政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劉桓君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20時10分02秒6,530元①王景弘:65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1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黃聖豪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8時36分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佯稱:因作業疏失,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匯款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黃聖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19時25分27秒29,989元①王景弘:299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1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賴文裕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4分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賴文裕,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賴文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05日19時41分48秒29,985元①王景弘:299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1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張嘉玟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5分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嘉玟,接續向其佯稱:因作業錯誤,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房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張嘉玟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郁婷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0日18時16分38秒29,987元108年12月10日18時25分4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①王景弘:451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張嘉玟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0日18時28分27秒15,123元108年12月10日18時29分41秒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瑞興銀行南京分行108年12月10日18時30分54秒(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15,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
1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黃文祺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1日20時49分、21時5分許,先後冒充訂房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文祺,向其佯稱:因作業錯誤,須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房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黃文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柏翔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1日22時13分08秒29,988元108年12月11日22時28分56秒6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①王景弘:671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黃文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1日22時15分04秒12,345元黃文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1日22時22分45秒21,985元黃文祺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1日22時24分40秒321元108年12月11日22時29分57秒7,200元黃文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1日22時26分02秒2,543元附表二:被告王景弘、吳宗翰及徐世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共犯部分編號詐欺對象詐騙手法轉帳帳戶轉入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報酬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蕭佑瑋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21時48分先後冒充婚禮廠商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蕭佑瑋,接續向其佯稱:因商場操作錯誤,會按月扣款,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泓毅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3日22時38分57秒29,985元①108年12月13日22時46分42秒②108年12月13日23時16分21秒③108年12月13日23時17分32秒①29,300元②43,200元③30,000元(共計提領102,500元,其中 陳廷瑋 遭騙之13,030元全數提領完畢,蕭佑瑋則遭提領89,47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公館分行①王景弘:894元(僅提領102,500元,扣除陳廷瑋遭騙金額後提領89,470元,另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1,500元③徐世峯:2,000元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3日23時08分52秒29,985元無摺存款108年12月13日23時16分05秒30,000元蕭佑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4日00時22分09秒29,985元無摺存款108年12月14日00時28分35秒30,000元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陳廷瑋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3日8時48分先後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陳廷瑋,接續向其佯稱:因重複下單,須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陳廷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3日23時06分05秒13,030元①王景弘:130元(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3(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林瑩惠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0時55分,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其閱覽後誤信其有販售手機之真意,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為右列匯款行為。林瑩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佳怡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0時55分11秒15,000元108年12月18日11時06分50秒15,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南陽郵局①王景弘:150元②吳宗翰:2,000元(賠償該日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所獲報酬,不予宣告沒收)。③徐世峯:無報酬4(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玉龍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6日15時32分冒充林玉龍之同學,致電林玉龍,向其佯稱:周轉不靈,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行為。林玉龍中和濃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千瑋 渣打銀行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1時49分56秒30,000元108年12月18日12時14分30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號富邦銀行城中分行①王景弘:3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108年12月18日12時14分56秒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楊雅淇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1時10日,冒充公司經理,撥打LINE網路電話致電楊雅淇,向其佯稱公司急需借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楊雅淇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余宛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2時25分55秒20,000元108年12月18日12時54分18秒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2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6(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陳桂珍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冒充陳桂珍友人致電陳桂珍後,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家裡有狀況,需要借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無摺存款 黃朝富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2時58分150,000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2分45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仟囍門市①王景弘:1,5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108年12月18日13時13分20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3分56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4分37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5分12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6分44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108年12月18日13時17分39秒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108年12月18日13時18分31秒1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7(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顏翎喬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後,並與顏翎喬透過LINE聯繫後,致顏翎喬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售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顏翎 喬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3時57分37秒11,900元108年12月18日14時25分13秒1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0號台灣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12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顏翎喬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3時59分56秒100元8(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鍾惠玲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20時許冒充其姪子,致電鍾惠玲,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需款孔急,有借款需求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鍾惠玲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聖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3時許200,000元108年12月18日14時36分47秒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999元(遭詐騙金額200,000元,但僅提領99,9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108年12月18日14時37分32秒20,000元108年12月18日14時38分24秒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農業金庫營業部108年12月18日14時38分59秒20,000元108年12月18日14時40分04秒19,900元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朱秀麗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7日19時39分冒充其姪子,致電朱秀麗,向其佯稱:因需資金周轉,有借款需求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無摺存款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4時20分16秒120,000元108年12月18日15時03分00秒6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①王景弘:1,20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108年12月18日15時04分02秒60,000元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劉奕汝 本案詐騙集團不明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在臉書刊登有意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並與劉奕汝透過LINE聯繫後,致劉奕汝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出售手機之真意,而接續為右列匯款行為。劉奕汝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5時29分39秒10,000元①108年12月18日15時39分29秒②108年12月18日15時40分15秒③108年12月18日15時41分05秒①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②20,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③12,0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所提領者僅其中15,000元與本案相關)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南陽門市①王景弘:15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108年12月18日15時30分32秒5,000元1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鍾智宇 詐騙集團不明成員於108年12月18日17時5分至49分許止,先後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政人員,致電鍾智宇,接續向其佯稱:因商家網站操作疏失,須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鍾智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18日17時32分45秒5,000元108年12月18日17時48分54秒5,900元(已扣除手續費5元)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①王景弘:50元②吳宗翰:無報酬。③徐世峯:無報酬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金額被告王景弘部分被告徐世峯部分被告吳宗翰部分出處1林俐妏116,083元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23,200元。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23,200元。應賠償23,200元(當庭賠償完畢)。林俐妏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7至428頁)2黃文祺67,182元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3,440元。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3,440元。應賠償13,440元(當庭賠償完畢)。黃文琪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33至434頁)3朱秀麗120,000元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4,000元。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4,000元。應賠償被害人2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朱秀麗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31至432頁)4邱銀霞62,035元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4,000元。應於110年5月10日以前賠償被害人14,000元。應賠償被害人1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邱銀霞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9至430頁)5劉鳳珠89,983元①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6,000元。②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被害人27,000元元。①應賠償被害人6,000元(當庭賠償完畢)。②應於119年12月31日前賠償被害人27,000元元。①劉鳳珠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5至426頁)②劉鳳珠與被告王景弘、吳宗翰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頁)6顏翎喬12,000元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賠償4,000元。應賠償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應賠償4,000元(當庭賠償完畢)。顏翎喬與被告等三人之調解筆錄(原審訴字卷一第423至424頁)已賠償金額均尚未賠償。4,000元70,640元附表四:
編號犯罪事實原審諭知之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1附表一編號1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編號1及犯罪事實一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3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編號4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5附表一編號5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6附表一編號6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7附表一編號7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8附表一編號8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9附表一編號9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0附表一編號10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1附表一編號11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2附表一編號12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3附表一編號13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4附表一編號14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5附表一編號15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附表一編號16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17附表二編號1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及犯罪事實一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附表二編號2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19附表二編號3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0附表二編號4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1附表二編號5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2附表二編號6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3附表二編號7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4附表二編號8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5附表二編號9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6附表二編號10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27附表二編號11王景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及1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徐世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附表五: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查扣對象1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APPLE,型號:IPHONE6,外觀:銀色,IMEI:000000000000000)1支王景弘2唐佳怡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王景弘3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王景弘4黃朝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王景弘5余宛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王景弘6川雯婷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王景弘7黃朝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王景弘8林聖心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王景弘9黃千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王景弘10讀卡機1台王景弘附表六: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查扣對象1新臺幣4,375元徐世峯2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易付卡1張徐世峯3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易付卡1張徐世峯4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REDMI,型號:REDMI5PLUS,外觀: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徐世峯附表七: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查扣對象1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內含SIM卡1張,廠牌:APPLE,型號:IPHONEXS,外觀:金色,IMEI:00000000000000)1支吳宗翰2新臺幣61,000元吳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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