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承威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至明。
二、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民國109年7月2日府勞福字第1093933003號處分,核係屬撤銷訴訟。查原告就被告所為上開處分,並未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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