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843號聲請人 楊小瑩 相對人 許德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至109年6月
5日間使用0000000000電話號碼,於半夜時間撥打多通電話給聲請人,聲請人接通後又不出聲並結束通話,相對人此電話騷擾行為使聲請人須加重安眠等藥物用量,生活及工作均受影響,且心生恐懼,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精神賠償新臺幣5萬元。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巷○號,有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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