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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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杰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杰穎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街往大智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行經義勇街與介壽路1段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撞擊前方由 劉洪瑞 緬所騎乘,欲左轉進入介壽路1段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 劉洪瑞緬 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旋轉肌袖破裂及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洪瑞媔告訴被告李杰穎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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