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3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陳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
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係
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而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賴家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