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債權人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陳俊廷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發
票人為亨泰實業有限公司)㈢請求年利息5%之依據為何?(因與事實理由請求利息年息
3%不一致)㈣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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