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 朱鴻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2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所有權│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範圍│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5,080元│280│全部│4,222,400元│││978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8,900元│195.8│1/8│217,828元│││1100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16,118元│131.1│1/6│352,178元│││970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16,041元│66.91│1/3│357,768元│││976地號土地│││││├──┼─────────┼─────┼─────┼───┼──────┤│5│臺南市○○區○○段│16,500元│33.03│全部│544,995元│││977地號土地│││││├──┼─────────┼─────┴─────┼───┼──────┤│編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所有權│課稅總現值│││││範圍││├──┼─────────┼───────────┼───┼──────┤│6│未保存登記建物│臺南市下營區仁里里6鄰│全部│18,400元││││仁興街21號│││├──┴─────────┴───────────┴───┴──────┤│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16,224元(計算式:5,713,569×1/7=81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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