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45號原告 王美文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梁兆偉
鍾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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