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2號債權人 蔡佳君 債務人 陳洪瑞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至債權人請求新台幣860,000元部分,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連帶保證人書狀影本,僅印有指印三枚,未有在文件上二人簽名證明,故不發生簽名之效力,難認有連帶保證之明示,又所提之錄音光碟及譯文,亦難以調查認債務人對此部分有連帶保證之明示,另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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