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聖天具保人謝秀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秀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秀華因被告戴聖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已由本院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戴聖天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