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徐筱菁 代理人 徐輝景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7月26日遵期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6年4月1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金額│付款人│張數│├────┼─────┼──────┼───┼──────┼──┤│53913│苗栗市公所│105年6月20日│新臺幣│苗栗縣苗栗市│1張│││ 邱炳坤 ││6000元│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