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蘇建庭 上列聲請人與 藍麗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藍麗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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