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請人 黃慶順 上列聲請人與雲端資管企劃工作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經查相對人雲端資管企劃工作室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 李勇毅 即雲端資管企劃工作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