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3號聲請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 張珮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原聲請狀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似有誤繕,故請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金額為6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