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原告所請求減損勞動損失部分計算不明,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依據何在,原告亦未提出憑證,實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