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鴻章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鴻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鴻章前因觸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並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千元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2月14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同年月15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263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紙、拘提無著報告2份以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3日雲檢文木101執助522字第24428號函(對受刑人拘提無著)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