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賴文有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原告嗣後追加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480,697元【計算式:(116.19×14600+146.04×14600+34.09×14600)×1/9=480,6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連同原告原起訴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740,215元,合計1,220,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5,027元未繳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