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龍的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原告 劉騰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 章國華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
康進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原告於民事準備書㈡狀中否認被證4租約之真正,被告如有證據調查,請從速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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