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劉昕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龍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李兆枝 及其所生之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李兆枝之子之真實姓名、住址等年籍資料,再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被告李家龍、 黃惠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