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國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上字第6號附帶上訴人 謝文彥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下稱國防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867元(以附帶上訴人對國防部第二審訴訟利益計算,附帶上訴人對高雄市政府之附帶上訴另以裁定駁回,故不以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