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所受之客觀利益為何?
三、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所稱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公文書(含所有權狀)為何?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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