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6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694號
原   告  程元慶
被   告  孫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
爭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尚須
負擔水、電、瓦斯費,租賃期間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年11
月30日止,嗣被告於102年2月起就未繳租金,原告乃要求其搬
離,並通知被告應於102年3月31日搬離,系爭租約於102年3
月31日經兩造確認而終止,又被告雖已搬離,且其所積欠之租金
業經押租金抵扣完畢,然被告仍積欠101年11月28日起至102年
3月31日之電費6,492元、101年12月份至102年3月份之瓦斯
費4,471元,合計共計10,963元,仍未清償,為此,爰依租賃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0,96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電費、瓦斯費收據及繳費證明、瓦斯度數表照片
等件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參原告所提出之上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租
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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