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98號

原告 黃韋禎

法定代理人 黃忠成

余佳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被告 鄭郁婕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62,54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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