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98號
原告 黃韋禎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忠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被告 鄭郁婕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62,54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