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8年度審易字第1728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將自己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而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初某日,在雲林縣麥寮鄉台塑公司工地內,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下稱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明弘 」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供該詐騙集團作為存、提、匯款所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先於98年3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為法院書記官向甲○○表示其涉及洗錢防制法罪嫌,需繳納保證金,致甲○○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號巷內,當面交付新臺幣(下同)61萬5千元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嗣後又以電話向甲○○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要求繳交保證金,致甲○○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銀行及金額,匯款至詐欺集團指示之 張迪森 、 曾雅鈴 、 范孝宗 、 陳柏棟 、 胡字翰 (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銀行帳戶內;復於98年3月11日某時許撥打甲○○電話,表示最後一筆匯款因銀行高階主管涉及該洗錢案,需再籌錢,致甲○○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45分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臨櫃匯款91萬8000元(如附表編號八所示)至乙○○申辦之上揭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即以乙○○提供之存摺、印鑑章等帳戶工具,將款項提領得手。嗣因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1頁),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述遭詐欺之情節相符(參見98年度偵字第7866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此外,並有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函附之被告申辦之土地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以及被害人甲○○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1紙在卷可稽(附於同上偵卷第72頁至第78頁、第85頁)。綜上,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對於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匯出銀行│金額│匯入銀行│匯入帳號│帳戶所有人│├──┼────┼────────┼─────┼────────┼──────┼─────┤│一│98/03/05│陽信銀行蘭雅分行│38萬5000元│陽信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張迪森│├──┼────┼────────┼─────┼────────┼──────┼─────┤│二│98/03/05│陽信銀行蘭雅分行│7萬元│陽信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張迪森│├──┼────┼────────┼─────┼────────┼──────┼─────┤│三│98/03/06│陽信銀行蘭雅分行│9萬元│陽信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張迪森│├──┼────┼────────┼─────┼────────┼──────┼─────┤│四│98/03/06│三信銀行臺北分行│9萬元│三信銀行進化分行│0000000000│曾雅鈴│├──┼────┼────────┼─────┼────────┼──────┼─────┤│五│98/03/09│土地銀行士林分行│52萬2000元│土地銀行正濱分行│000000000000│范孝宗│├──┼────┼────────┼─────┼────────┼──────┼─────┤│六│98/03/09│中小企銀士林分行│68萬元│中小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陳柏棟│├──┼────┼────────┼─────┼────────┼──────┼─────┤│七│98/03/10│兆豐銀行蘭雅分行│83萬7000元│兆豐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胡字翰│├──┼────┼────────┼─────┼────────┼──────┼─────┤│八│98/03/11│土地銀行士林分行│91萬8000元│土地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