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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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賓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