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債權人 許宏榮 上列債權人許宏榮因與債務人鼎鋒織襪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宏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1,167元,惟依所提出具付木材買賣之磅單及過磅單影本,均難認定鼎鋒織襪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其釋明文件稍有不足,是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