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0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08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棋嘉 (原名: 楊惠鈴 )即棋棻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資料所示,債務人為楊棋嘉,與聲請狀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楊棋嘉」抑或為「楊棋嘉即棋棻企業社」?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