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聲明乃係請求確認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9日、97年6月26日所為之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核均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皆為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共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