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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