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世榮被告林明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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