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債權人 王明祥 債務人 侯鴻興 上列聲請人即王明祥聲請對相對人即侯鴻興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均未蓋章,請補章後重新逕寄聲請狀及繕本供本院辦理。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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