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晙暘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晏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晏晴
黃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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