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偉甫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被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代表人 謝曉星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邱莉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