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76,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