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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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媛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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