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630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告 蕭櫻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就被告提出之借款債務免除證明書、聯徵中心資料等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