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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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77號附民原告 楊靜霓 附民被告 林宗華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桃園○○○○○○○○○)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羅杰治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