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148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郭曉貞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稅局等單位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之存款。而依債權人陳報,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之地址為南投縣○○鄉○○路000號,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已可特定,而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