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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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吉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吉賢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吉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7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載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在道路上
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再度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4毫克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所為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實無足取。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斟酌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被告本案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811號被告王吉賢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吉賢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2月18日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13時43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3時4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時,因另一交通事故案件請王吉賢到案說明,經警發覺王吉賢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王吉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吉賢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駕駛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檢察官廖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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