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881號
原 告 黃芷嫻
被 告 同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齡緯
訴訟代理人 相思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50,
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元
及自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81頁)。本院審酌
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
屬相同,僅請求金額增加而已,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
准許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支
票5紙,經原告提示後,分別因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戶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提出書狀抗辯:訴外人
林芯瑜 未經被告同意,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盜用被告之印鑑
,假冒被告名義為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行為,兩造間並無債
務關係,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自毋須負擔票
據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支票上被告之大小章為真,然原告執有附表所示支票,
經原告提示後,分別因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
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促字
第1825號卷核閱無額,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
支票上被告大小章為真乙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依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約定,自應負票據付款之責;惟被告抗辯
附表所示支票為訴外人林芯瑜所盜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
由被告就此部分負舉證之責。證人林芯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是被告公司會計兼財務,公司支票都由我簽發,我有得
到公司負責人及我先生即廠長同意,我是代表被告向原告借
款160萬元,用於給付材料廠商之款項等語(本院卷第82頁
),則被告抗辯附表所示支票為證人林芯瑜所盜開乙節,尚
屬無據;此外,被告就此部分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
主張被告應對原告依票據文義負擔保之責,即屬有據。從而
,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鳳美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提示日│退票理由│
│││(新臺幣)││││
├──┼───────┼─────┼─────┼───────┼───────┤
│1│108年1月5日│350,000元│LCA0000000│108年2月18日│存款不足│
├──┼───────┼─────┼─────┼───────┼───────┤
│2│108年2月19日│350,000元│LCA0000000│108年3月6日│存款不足│
├──┼───────┼─────┼─────┼───────┼───────┤
│3│108年4月4日│400,000元│LCA0000000│108年4月8日│存款不足│
├──┼───────┼─────┼─────┼───────┼───────┤
│4│108年4月19日│150,000元│LCA0000000│108年4月19日│存款不足│
├──┼───────┼─────┼─────┼───────┼───────┤
│5│108年4月26日│350,000元│LCA0000000│108年4月26日│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