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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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聲請人 李亦翔 特別代理人 李崇瑛 相對人 黃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明杰應認領聲請人李亦翔為其子。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自相對人受孕生下聲請人,爰請求相對人認領等語。經查,兩造就血緣鑑定之結果均無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裁定(參106年9月13日筆錄),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