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聲請人 林洪秀
林永鑫 林孜儀 林孜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嫣
林永鑫聲請人 林鈺娟
李冠臻 李冠衡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宜風
林鈺娟聲請人 林永鉅
林奕安 林辰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宜瑩
林永鉅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林洪秀、林永鑫、林鈺娟、林永鉅應釋明何時(註明年、月、日)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 林茂榮 死亡?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如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