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洪文麟 即文盈土木包工業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宜蘭市農會│合作金庫宜蘭分行宜蘭縣立文化國民中│105年5月10日│150,000元│GC0000000││││││學│││││└─┴─────────┴─────────┴─────────┴─────────┴────────┴────────┴──┘

更多裁判書